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
日期:2017-03-16 17:32:32 发布人:admin 浏览量:567
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(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
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,发展老年事业,弘扬中华民族敬老、养老的美德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。
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,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,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、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,实现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。
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。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,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。禁止歧视、侮辱、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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